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厅(委、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司法厅(局)、科协;
国务院各部、委、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称科学技术普及法)。这是我国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部重要法律。科学技术普及法在总结我国建国以来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法律形式对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组织管理,社会责任、实施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各主体的相互关系,保障措施与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认真学习、贯彻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科学技术普及法于2002年6月29日起施行。为做好科学技术普及法学习、宣传和实施的各项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科学技术普及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作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要组织科技界、经济界、法律界和其他有关各界认真学习科学技术普及法,理解和掌握科学技术普及法的各项法律规定,充分认识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意义。通过科学技术普及法的施行,规范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落实保障措施,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二、大力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法的宣传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应当把宣传科学技术普及法当作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科学技术普及法,特别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各类学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等单位,要加强有针对性的宣传。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协及有关部门将根据需要,组织编写有关的宣传学习材料。各地普法部门要将科学技术普及法列入“四五”普法的宣传计划,精心组织安排,形成一个阶段性的面向社会的宣传活动。各部门、各地区也可以结合各自实际,组织编写学习宣传材料,共同推动科学技术普及法的宣传工作。
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将研究制定科学技术普及法的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科学技术普及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促进科学技术普及的地方性条例。已经制定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地区,应根据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规定进行修改。
四、贯彻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是一项长期任务,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其艰巨性、长期性,切实做好法律实施和执法监督工作。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情况有重点地进行执法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也应将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列入工作日程,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五、依法促进科学技术普及,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使命,各部门、各地方应加强协调配合,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自优势,因地制宜,采取切实措施,保证科学技术普及法的顺利实施。